工作內容
● 說明:
一、應徵者應具教授我國刑事法學等相關專業法學能力或經驗。
二、申請時須已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學系之法學博士學位。
三、以博士論文、已發表學術著作及教學實績為主要遴聘考量(尚無教學經驗者,以博士論文及其他相關著作為主要遴聘考量)。
四、遴選方式:通過書面審查之應徵者,將邀請至本系試教、面談。
五、遴選考量:除具備相關領域之專業與資格外,須認同本院教育理念、且以法學教育為職志,並須符合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之規範。
六、徵聘職級: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1名
1.本校初聘之編制內專任教師應暫時先以專案教師約聘,俾於正式聘任前予以適當評估。但擬聘任教師已具有優秀學術成就者,得不受此限。
2.專案教師符合學系評量標準及相關條件後,自次學期起恢復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3.為協助專案教師盡速恢復為編制內專任教師,本校專案教師得申請減授基本授課時數2小時(減授後助理教授之基本授課時數為每週7小時),請參閱網址:https://www.scu.edu.tw/rad/東吳大學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_114學年度起適用.pdf
4.本校專案教師聘任辦法請參閱網址:http://www.scu.edu.tw/personel/rules/rule77.pdf
5.本校所提供之教師獎勵彙整表:https://web-ch.scu.edu.tw/personnel/file/13648/15714
七、預訂起聘時間:115年8月。
● 應徵方式:
應徵者請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前以掛號寄達(或親送)下列申請文件至
100006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 法學院陳虹淑秘書收
(電話:02-2311-1531分機2511,E-mail:
[email protected])
1.應徵法學院教職申請人資料核對表。
2.履歷、自傳(附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照片)。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教師證書影本(已有證書者繳交)。
5.大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及成績單(大學各階段成績單請檢附歷年修業成績單,國外學歷者,學位證書及成績單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6.博士學位論文、相關著作及其他學術研究成果資料。
7.聲明書(聲明: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影本確與正本相同無誤,並親筆簽署)。
* 申請人資料核對表及聲明書請上網下載填寫,下載網址為http://www.scu.edu.tw/law/→最新消息→一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