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名稱: |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補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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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 ||||||||||||||||||||||||||||||||||||||||||||||||||||||||||||||||||||||||||||||||||||||||||||||||||||
發布日期: | 2017/01/11 | ||||||||||||||||||||||||||||||||||||||||||||||||||||||||||||||||||||||||||||||||||||||||||||||||||||
內容: |
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106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3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及重點:(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二、申請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即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106年2月13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核定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請將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彙整成電子檔光碟1式3份(片),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本部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6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審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評審結果與評審委員名單將於通過決審並經本部核定後另公告於本部網站。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審查基準 1. 研發生產組
2.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3. 跨界應用組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申請案經決審通過者,申請人應依本部決審會議之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金額與項目等,並與本部簽訂契約。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例不得低於50%: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依展延期程另與本部訂立協議書,並重行研定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行政措施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受補助者如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得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1)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電話:02-2766-1660轉101、102)(2)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 本計畫之受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1場次相關會議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計畫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 十二、 考評: (一)受補助者可研提3年以內之計畫,若獲本部審核通過,於年度結束前由本部評核其執行成效,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如有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之一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參考。 十三、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域、內容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四、 申請人及受補助者應承諾對所提送之申請案,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聯絡資訊: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馬先生(02)8512-6559 |